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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5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辉与郝俊宁、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里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郝俊宁,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里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5524号原告:赵辉,男,1972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郝俊宁,女,197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里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501-2号。负责人:霍光远,职务总经理。原告赵辉与被告郝俊宁、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里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赵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辉负担。审判员 藏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