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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晓明与腾小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明,腾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5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腾小强,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晓明与被执行人腾小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内0525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腾小强给付申请人王晓明案件标的款61300.00元,执行费81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腾小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王��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525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腾小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左志伟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庆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