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执1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梓伊与西安莲影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梓伊,西安莲影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梓伊,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莲影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郭梓伊与被执行人西安莲影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6]10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梓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55.17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莲影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银行有账户开户信息并有可供执行的资金。2017年8月2日,本院在被执行人西安莲影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开户的账户内,将本案案款1655.17元,执行费5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现已将案款退付申请执行人郭梓伊,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6]1013号裁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