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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育英、神洲(福建)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育英,神洲(福建)进出口有限公司,沈廷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育英,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方建华、谢旸超,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神洲(福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大利嘉城16号楼05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37863-6。法定代表人:林永坤。被执行人:沈廷尧,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林育英与神洲(福建)进出口有限公司、沈廷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可供执行,查明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二环路9号飞越大厦整座,配电房的房产系被执行人沈廷尧所有,现上述房产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查封并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林育英为此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书,要求参与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屋处置款的分配,本院已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对上述房屋处置款的分配。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沈廷尧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号飞越大厦整座,配电房的房产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查封并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林育英为此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书,要求参与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屋处置款的分配,本院已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对上述房屋处置款的分配,此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神洲(福建)进出口有限公司、沈廷尧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思三审 判 员  陈筑闽代理审判员  林铭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思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