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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世强、王世雄等与文海林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强,王世雄,文海林,文正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352号原告:王世强,男,194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原告:王世雄,男,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文海林,男,193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吴茜,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文正喜,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1970年2月3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系被告文正喜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强、王世雄与被告文海林、文正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魏 晋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人民陪审员  郭德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艾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