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世强、王世雄等与文海林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强,王世雄,文海林,文正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352号原告:王世强,男,194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原告:王世雄,男,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文海林,男,193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吴茜,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文正喜,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1970年2月3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系被告文正喜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强、王世雄与被告文海林、文正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魏 晋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人民陪审员 郭德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艾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