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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文战、奎屯文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嘉华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奎屯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文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文战,奎屯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嘉华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7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奎屯文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战,奎屯文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宋文战,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奎屯文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奎屯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立新,奎屯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新疆嘉华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存喜,新疆嘉华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奎屯文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文战与奎屯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嘉华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委托中鼎元品企业管理服务(北京)有限公司通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对被执行人新疆嘉华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天北新区雅望街10号的土地使用权(奎国用160503第67620号)进行拍卖。2017年6月5日,买受人奎屯文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17224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新疆嘉华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天北新区雅望街10号的土地使用权(奎国用160503第67620号)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奎屯文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天北新区雅望街10号的土地使用权(奎国用160503第67620号)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奎屯文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奎屯文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李碧成代理审判员  毕玉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