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丁燕峰、钱祝芬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燕峰,钱祝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543号申请执行人:丁燕峰,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钱祝芬,女,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7)浙0282民初3088号丁燕峰诉钱祝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钱祝芬尚欠丁燕峰526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4530元、执行费766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82执25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