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金淇一路通(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邬建文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淇一路通(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邬建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23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淇一路通(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杨新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邬建文,身份证地址江西省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桂敏,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成刚,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淇一路通(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邬建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初7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淇一路通(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淇一路通(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及第一百七十四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淇一路通(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金淇一路通(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映 清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锦锦(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