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韩廷禄、林惠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廷禄,林惠容,韩立彬,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福安市亿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702号申请被执行人:连逢全,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韩廷禄,男,1953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惠容,女,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韩立彬,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韩廷禄,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安市亿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韩立彬。申请执行人连逢全与被执行人韩廷禄、林惠容、韩立彬、福建京城砂轮有限公司、福安市亿宁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4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47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