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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执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保37号申请人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太年、张荷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1执保37号申请人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太年、张荷香:申请人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太年、张荷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1民初494号民事裁定书,应查封被申请人李太年、张荷香所有的房产一栋,已查封了被申请人李太年、张荷香所有的房产一栋。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24日止,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