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姚大为与姚东辉、姚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大为,姚东辉,姚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大为,男,1973年5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姚东辉,男,1960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被执行人:姚丹丹,女,1980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姚大为与姚东辉、姚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人民币315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9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尚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的车籍档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