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华英、谢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英,谢忠明,广西桂林市忠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李华英,女,195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被执行人:谢忠明,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市忠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北一路清风路口1栋3楼。本院在执行李华英与谢忠明、广西桂林市忠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谢忠明、广西桂林市忠明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华英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忠明有一套房产另案拍卖,现被执行人谢忠明、广西桂林市忠明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