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龙刚、山东永衍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龙刚,山东永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财保5号申请人:丁龙刚,男,汉族,1966年6月22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山东永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西人民路北1号楼东数第三户。法定代表人:牛喜莹,总经理。申请人丁龙刚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山东永衍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丁龙刚提供了其名下的同等价值的房产和土地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丁龙刚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永衍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丁龙刚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