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执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苏广全、邢怀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广全,邢怀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2执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广全,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邢怀仁,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4月2日作出的(2016)皖0302执6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邢怀仁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843元。现因扣划所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邢怀仁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84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