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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执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苏广全、邢怀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广全,邢怀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2执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广全,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邢怀仁,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4月2日作出的(2016)皖0302执6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邢怀仁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843元。现因扣划所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邢怀仁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84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