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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6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惠琴与郑老健、郑水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琴,郑老健,郑水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098号原告:黄惠琴,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郑老健,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郑水娥,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黄惠琴与被告郑老健、郑水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惠琴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惠琴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33000元及利息。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惠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惠琴负担。审判员  蔡雪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紫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