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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程明辉、夏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程明辉,夏威,吴明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54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916L。主要负责人:朱文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明辉,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夏威,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吴明军,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程明辉、夏威、吴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依法决定免收。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