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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5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炳忠与余喜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5605号原告:王炳忠,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仙游县人,现住仙游县。被告:余喜仁,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园东路555号101室一楼大堂右侧及九楼。负责人:陈伟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彪,福建宽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王炳忠与被告余喜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炳忠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炳忠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炳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计719元,由王炳忠负担。审判员  柯天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芳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