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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0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吉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吉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0204号申请人: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22024283。法定代表人:徐保惠。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永,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玉亮,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吉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南路怀德翠岗工业园五区第29栋1楼,2楼和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6948XT。法定代表人:阳如坤。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婵,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晨,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深圳吉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44171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吉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44171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永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里奕(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