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明旺诉李冬冬、姚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974号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对原告曹明旺诉被告李冬冬、姚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705民初1974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0705民初1974号判决书中“原告:曹明旺,女,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公民身份号码。”因笔误补正为“原告:曹明旺,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公民身份号码。”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