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肖向虎与绿地集团森茂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向虎,绿地集团森茂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603号原告:肖向虎,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绿地集团森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外青松公路4925号D-841。法定代表人:孙彦。本院受理原告肖向虎与被告绿地集团森茂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肖向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向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肖向虎承担。审 判 员 罗庆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戎柯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