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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宋引强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引强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2刑初365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引强,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凤翔县南指挥镇铁黄塬村。2017年4月14日宝鸡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将被告人宋引强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非法持有毒品的线索转递公安机关。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引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思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引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宋引强将其花3400元购买的一包毒品海洛因装进一白色塑料瓶中,埋在宝鸡市火车站广场国旗杆左边的花坛内。同年4月28日宋引强带领公安人员查获藏匿在该处的毒品疑似物一包。经称重,所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10.69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宋引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引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到案经过、查获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毒品收据、毒品检验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宋引强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引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告人宋引强主动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引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0.67克(10.69克扣除检材用0.02克)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薛 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永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