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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943蒋莉与吕可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莉,吕可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11执943号申请执行人蒋莉,女,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被执行人吕可扬,男,197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申请执行人蒋莉与被执行人吕可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211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双方一致确认吕可扬结欠蒋莉借款本金15400元及利息600元,合计16000元。该款由吕可扬于2016年3月起至2016年10月止,每月25日前给付蒋莉2000元。二、如吕可扬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间及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则蒋莉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并有权主张违约金1000元。三、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葛。四、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吕可扬负担(该款蒋莉已预交,由吕可扬于2016年3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蒋莉)。因被执行人吕可扬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11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向包括江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房屋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后得知,被执行人吕可扬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现尚有执行款17110元及执行费157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 玮审 判 员  徐清云代理审判员  赵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炜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