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卢本孟与梁永彬、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本孟,梁永彬,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891号原告:卢本孟,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被告:梁永彬,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沙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山,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沙河市,。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辉,该公司员工。卢本孟与梁永彬、中国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卢本孟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本孟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后由卢本孟负担。审判员 裴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 晴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