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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2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机械工业出版社与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机械工业出版社,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22639号原告:机械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号院*号楼***层。法定代表人:王文斌,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燕,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王子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清,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机械工业出版社与被告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出版社)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机械工业出版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刘小燕,被告石化出版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复制、发行涉案侵权图书《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教材精编》(ISBN978-7-5114-4212-3,2016年8月第1版);2、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网站(cpp.sinopec.com)主页上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2780元及合理支出公证费722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9日,原告与公安部消防局的授权单位中国消防协会签署了图书出版合同。依据该合同约定,我出版社合法拥有了图书作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ISBN978-7-111-53899-8,以下简称涉案权利图书)的专有出版权。2016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任何授权,非法出版了《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教材精编》(ISBN978-7-5114-4212-3,2016年8月第1版,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图书)。该图书体例和章节与涉案权利图书均一致,每章节的内容系从权利图书内容及表格缩编而来,其每章的知识结构完全摘自权利图��的相应目录。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于权利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严重扰乱了原告对该图书的市场发行秩序,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主张的经济赔偿数额按照权利图书利润每本52元(定价90元乘以八折发售价再乘以70%的行业惯常利润率)乘以被告发行复制件的数量再乘以2.5倍计算。综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涉案权利图书系公安部等相关政府部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成果,作为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指定教材,具有行政属性和社会公益性质,应鼓励传播,不应以营利为目的。2、权利图书独创性不高,著作权价值低,首先,其篇章编排顺序系来自于考试大纲和相关规范文件中的章节体例,其次,其内容大量直接引用相关行业规范和强制性规定。3、被控侵权图书与权利图书差异明显,未达到实质性相似,具有各自的市场需求,具有互补功能,首先,权利图书557页,被控侵权图书199页,两书在外观、大小方面均有明显区别;其次,在章节内容安排上权利图书每章有四部分内容,被控侵权图书每章有三部分内容;再次,两书内容的表现形式上,权利图书是按照通常文字作品的标题分级格式编写,穿插表格和图片,重在对相关知识点进行具体充分的讲解,被控侵权图书是结构框架图和表格,重在突出考试知识点的结构体系;最后,两书相同的内容基本均来自于规范性文件。4、被控侵权图书的部分内容比如章节编排确实引用了权利图书,但是由于权利图书系指定教材,被控侵权图书作为教材辅助图书只能无限近似于教材才有价值,只要未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就不应认定侵权。5、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太高,缺乏依据,被控侵权图书印刷数��确,被告获益有限。6、赔礼道歉属于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责任方式,原告本案主张的权利系财产性权利,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的请求缺乏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陈述了意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月1日,公安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生效,其中第七条规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2014年2月19日,公安部消防局出具《委托书》,载明公安部消防局作为《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等四本书的著作权人,拟交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上述四本书,并同意委托中国消防协会代表著作权人的意志,与机械工业出版社签订作品出版的有关合约,同意接受���约中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的约束。2014年3月11日,中国消防协会(甲方)与机械工业出版社(乙方)签订《机械工业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世界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包括涉案权利图书在内作品中文版的专有使用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同意将上述作品的修订版、缩编版、分拆版、扩编版等各种版本的出版权利授予乙方或委托乙方将该等权利授予第三方;合同有效期自签字生效之日起10年。2014年8月17日,公安部消防局官方网站“警民互动”栏目下的“在线咨询”版块中有一考试问题,内容为:“请问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什么时候报考?在哪报名?是否是全国统一考试?教材在哪买到?”随后,网站于2014年8月20日做出的答复为:“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考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印刷出版,其出版发行联系工作由中国消防协会负责。”2014年,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了《2014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包含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及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两部分内容,前者中包含科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其下包含“考试目的”与“考试内容及要求”两部分,“考试目的”部分为一段对考试目的概括性描述文字,“考试内容及要求”部分为大纲主体内容,共有“燃烧与火灾”“通用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设施”等5个一级标题,其下包含40个子标题,每个子标题下用一段话概括考试的主要内容及掌握的要求。例如,标题“燃烧”之下的考试内容及要求为“运用燃烧机理��分析燃烧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辨识不同的燃烧类型及其燃烧特点,判断典型物质的燃烧产物和有毒有害性”;标题“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之下的考试内容为“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相关消防技术,辨识、判断不同建筑材料和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建筑物构件的耐火极限以及不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组织研究和制定建筑结构防火的措施。”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此后再未出版新的考试大纲。2016年6月,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了图书《消防安全技术实务(2016年版)》,版权页载明公安部消防局组织编写,2版,2016.6重印,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2016年6月第2版第2次印刷,1042千字,标准书号:ISBN978-7-111-53899-8,定价90元。修订说明载明本次修订工作,遵循辅导教材编写的原则,以规范标准为依据,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按照修订增、删��改的基本要求,增加和更新了一些新的内容,对有的章节内容做了删减和调整,对不符合新的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内容以及部分不准确的说法进行了修正和纠正,目的是使本辅助教材符合新的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更加方便应试人员复习备考,适应社会需求。全书内容按照篇、章、节层层细化的结构进行编排,分为“消防基础知识”“建筑防火”等5篇,篇以下分为“燃烧基础知识”“火灾基础知识”等45章,章以下分为“燃烧条件”“燃烧类型及其特点”等164节,每一节以下设置3到4级标题,内容包含文字、表格及图片。石化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图书《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教材精编》,版权页载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用书编写组编,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标准书号:ISBN978-7-5114-4212-3,2016年8月第1版,2016年8月第1次印刷,315千字,定价50元。全书内容按照篇、章、节层层细化的结构进行编排,每章包含“本章知识结构”“大纲要求”及“考点难点归纳”三部分,“本章知识结构”系用“{”将知识点关联起来的知识体系图,“大纲要求”为对本章知识点及掌握程度的一小段说明文字,“考点难点归纳”为图书主体内容。经与权利图书比对,该图书篇、章、节的名称、结构与涉案权利图书全部一致;该图书每章的“本章知识结构”除个别文字变动外,与权利图书每章的节名称及节以下一级、二级直至三级或四级标题名称、结构一致;每章“考点难点归纳”下的内容,均可在权利图书相应位置内容中找到,对应关系具体表现为三种:1、被控侵权图书内容与权利图书相应位置内容完全一致;2、被控侵权图书内容系权利图书相应位置内容中的中心词、中心句;3、被控侵权图书相应位置为表格,权利图书为文字,但表格内容系权利图书相应位置标题、内容,或其中心词、中心句。原、被告均认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系官方出台的消防业通用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为证明被控侵权图书主要内容均来自于规范性文件,并未抄袭权利图书,在被控侵权图书中选取了3章中的4节内容与该规范进行了比对,被告比对结果为绝大部分内容来自于上述规范,有少部分内容未在该规范中找到。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随机选取被告认为来自于规范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上述规范及权利图书进行比对,结果显示自被控侵权图书中选取的4个表格与三段文字,与被告在规范文件中指出的来源内容存在被控侵权图书一个表格对应规范中两个表格内容或文字的语序、词句不同等差异,但与权利图书相应位置的表格和文字表述基本一致。2016年10月28日,天猫商城中名称为“圣才���育图书专营店”、公示经营者为北京圣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网店以71.9元促销价销售包括被控侵权图书在内的全套6本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图书,其展示页面标注月销量15,累计评价15,库存144件,原告代理人郭志在线支付相应价款,购买上述商品,提供的商品收货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2016年10月3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志在上述收货地址接收一个邮包,邮单上载明寄件人为圣才教育图书专营店,邮包内为包括被控侵权图书在内的6本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用书。2017年1月5日,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结果显示圣才学习网(100xuexi.com)主办单位为北京圣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圣才图书网(book.100xuexi.com)上以48.8元(3.3折)的价格销售包括被控侵权图书在内的一套3本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辅导教材精编,展示网页另载明版次:1,印次:1,库存490件;该网站另以16.9元(3.4折)的价格单独销售被控侵权图书,展示网页载明版次:1,印次:1,出版时间:2016年8月1日,库存2996件。被告为证明被控侵权图书仅印刷过一次且印数为3027,提交以下证据:1、编号为No:(京)0548614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其中载明书(刊)名为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教材精编,出版单位(委托方)名称为中国石化出版社,印刷企业(受托方)名称为武汉市新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国际标准书(版)号为ISBN978-7-5114-4212-3,印数为3027,印完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装订册数为3027,交书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受托日期为2016年8月1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处盖有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许可专用章,落款时间为2016年9月6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处盖有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刷复制委托备案专用章,落款时间为2016年11月7日,印刷企业盖章处盖有武汉市新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部章,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25日,出版单位盖章处盖有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章,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25日。2、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刷复制处证明,其中载明:中国石化出版社,你社出版在我省武汉市新华印刷有限公司印刷的《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教材精编(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14-4210-9)》《消防安全案例分析教材精编(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14-4211-6)》《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教材精编(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14-4212-3)》三本出版物,2016年11月7日已在我处办理备案(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编号No:京05486**,版次1-1),其上盖有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刷复制处章。3、被告出具的《关于图书印刷相关情况的说明》,载明包括被控侵权图书在内的三本注册消防工程师辅导用书,只于2016年8月委托新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过一次,并进行了备案手续,此外未进行任何其他印刷委托。就本次图书印刷而言,由于是委托外省印刷企业,因分别需要出版单位在北京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印刷企业在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同时备案后才能印刷。考虑到北京武汉两地办理备案的时间、印刷厂实际能印刷的时间(每年8月是印刷企业最忙的时候)等,出版单位填单时,委印单上的交书时间与实际印刷完成交书的时间不一致。另外,实际办理备案过程中,相关部门一般也是一批书一起办理,而不能随交随办,因此也导致时间拖延。对于上述证据,原告认可印刷委托书及说明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的真实性,认��其出具单位不存在,且认为印刷委托书载明的印完日期及交书日期在其公证购买被控侵权图书之后,说明乃被告自行出具无证明力,因此主张被控侵权图书加印了一次,结合在网上查询时及公证购买被控侵权图书时网站上标注的库存等信息,认为其总印刷应不低于5000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0871号公证书、(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0870号公证书、(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602号公证书、(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603号公证书、(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867号公证书、图书《消防安全技术实务》(ISBN978-7-111-53899-8)、《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教材精编》(ISBN978-7-5114-4212-3)、比对结果,被告提交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网页打印件、比对结果、《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说明、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本案中,原告机械工业出版社通过与权利图书著作权人公安部消防局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获得对该书的专有出版权,且合同明确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原告享有权利图书的修订版、缩编版、分拆版、扩编版等各种版本的出版权利,并有权授予第三方。该合同处于有效期,故原告有权对于侵害权利图书专有出版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系本案适格主体。基于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可排除他人以相同方式出版同一作品,即被控侵权图书的出版者以与权利人相同的方式完整出版权利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或者出版该作品的实质部分的,构成对专有出版权的侵犯。出版实质部分一方面体现为被控侵权内容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即可,另一方面体现为应达到相当比例和数量足以影响出版者对相应作品出版市场享有的独占性经济利益。著作权侵权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应为排除公有领域素材等因素之后的独创性内容的相似。涉案权利图书作为考试辅导教材,为了满足应试人员需求,方便其复习备考,结构体系及内容范围必然遵循考试目的,参照考试大纲及相关行业规范文件,因此判断被控侵权图书是否与权利图书实质性相似,应该排除考试大纲、规范文件等因素,针对权利图书中具有独创性的内容进行。就权利图书的结构体系而言,被告主张权利图书的结构体系来自考试大纲和规范性文件的章节体例,但对于权利图书结构体系来自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主张,被告并未举证,而关于考试大纲,权利图书除篇、章标题与考���大纲中的标题有一定对应性外,权利图书中的节标题以及其下的一至四级子标题在大纲中并无体现,故权利图书结构体系的具体安排存在相当的创作空间;就权利图书主体内容而言,根据原告的自认及对部分章节进行当庭比对的情况可知,权利图书的确引用了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但对于相关文件内容的筛选、对具体文字的归纳、拆分等重新编辑以及按照一定的结构体系进行编排仍存在相当的创作空间。因此,本院认为权利图书的编写包含了作者大量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被控侵权图书整体结构体系方面,与权利图书完全一致;具体内容方面,本章知识结构图与权利图书章节名称及各级标题一致,主体内容均包含于权利图书相应位置内容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被告自行选取进行比对的内容,与权利图书的相似程度超过与规范文件相应内容的相似程度。综上,虽被控侵权图书与权利图书的篇幅字数、具体格式等有所差异,但从整体结构体系及内容选择编排两方面考察,被控侵权图书与权利图书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超出了巧合的程度,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图书构成对权利图书的抄袭。因被控侵权图书涵盖了权利图书主要内容,对于权利图书具有一定程度的替代作用,尤其作为考试辅导用书表现更为突出,故被告出版被控侵权图书,足以损害原告对于权利图书出版所享有的独占性商业利益,被告作为专业出版机构,在明知权利图书存在的情况下仍出版被控侵权图书,具有过错,构成对原告专有出版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辩称权利图书为考试指定教材,系政府部门履行职能产生的智力成果,应鼓励传播,本院认为,并无证据证明该图书系国家机关官方文件等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即不得擅自使用,对于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辩称被控侵权图书系权利图书的教材辅助图书,因此需要无限接近权利图书的框架结构,且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权利图书的内容,本院认为,教材辅助图书的作用系便于使用者对于教材进行学习、加深理解,其参照教材的结构体系进行编排较为常见,但其内容往往为相关的习题或对于教材内容的解释分析,而非教材内容的重复,即使不可避免的出现教材内容,也应限于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如前所述,被控侵权图书与权利图书主要内容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其系权利图书的重复而非辅助材料,其对于权利图书内容的使用难谓正当,故对于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赔偿损失数额,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由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计算。关于被控侵权图书的印刷数,被告提交的印刷委托书、证明、被控侵权图书对版次印次的标注及原告公证书中网页标注的版次印次可以相互印证,就印刷委托书中时间冲突的问题被告的解释亦有一定合理性,原告虽提出质疑但其依据的网站标注信息并非来自被告官方网站,且电子数据易于修改难以全面客观体现实际情况,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图书印数为3027册,原告主张每本权利图书利润为52元,两数据相乘之积为157404元;但因无直接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图书实际销售情况,且被控侵权图书内容较之权利图书大为简略,两者上不属于完全替代,故该金额不能直接等同于原告实际损失,但可以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参���。本院在此基础上,还将综合考量权利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市场价值,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虽未提交票据,但相应证据保全公证确已发生,且金额尚属合理,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系针对侵害自然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专有出版权系财产性权利,且原告为公司法人,经济赔偿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图书《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教材精编》(ISBN978-7-5114-4212-3,2016年8月第1版);二、自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机械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支出7220元;三、驳回原告机械工业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机械工业出版社负担3000元,由被告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魏 嘉审 判 员  闫永廉人民陪审员  林 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蔚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