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邢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2刑初172号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男,住淄博市淄川区。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5月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孟令涛,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及其辩护人孟令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自2016年以来,利用担任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邢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受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滨莱高速公路扩建涉及的迁坟补偿款审查、核对、汇总、上报、发放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采用虚报冒领方式,骗取人民政府支付的迁坟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2000元,用于其本人及家人日常花销。案发后上述赃款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扣押。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邢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惩处。辩护人当庭提交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邢村村委会证明一份,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邢某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3、被告人邢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邢某积极退赃;5、被告人邢某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某自2016年5月份以来,利用担任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邢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受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滨莱高速公路扩建涉及的迁坟补偿款审查、核对、汇总、上报、发放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采用虚报冒领方式,骗取人民政府支付的迁坟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2000元,用于其本人及家人日常花销。案发后被告人邢某已向检察机关上缴全部涉案赃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证人邢某1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夏天,因为滨莱高速公路扩建要占用其家里的土地和林地,村委主任邢某下通知让他们上报自己家里林地情况,说有补偿款,其家族以邢佩兰的名义上报了10座坟,领取了3万元补偿款,其没有以自己名义上报过林地。证人邢某2的证言,证实在2017年1月份,被告人邢某给其打电话说因为滨莱高速公路扩建占了小邢村村民的祖坟,在政府补偿的时候,邢某给其上报了3座,过了春节后,邢某去北京出差时,顺便到天津去他家给他9000元现金,说以他的名义往镇上报了7座,剩下4座的钱邢某自己留下了。证人邢某3、邢某4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夏天,因为滨莱高速公路扩建要占用其家里的土地和林地,村委主任邢某下通知让他们上报自己家里林地情况,说有补偿款,其家上报了6座坟,领取了18000元补偿款。证人邢某5的证言,证实其弟弟邢某在2017年春节后,归还了借她的5000元钱,当时给她的是现金,没有说从哪来的钱。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淄川区昆仑镇小邢村党支部书记,大约在2016年5、6月份,淄川区昆仑镇政府给小邢村、三台村等6个村开会,说滨莱高速扩建,占用了他们几个村的林地,让他们回来统计一下占用村民的林地,给他们发放补偿款,当时其和村委主任邢某一起去开的会,因为他们村占用的林地都是姓邢的村民的,和邢某是本家,就把这件事情交给邢某来处理,包括占用林地的统计工作、补偿款发放工作、镇上协调工作等;迁坟补偿款发放后,邢某曾经拿一张打好的表,没有盖章和签名,听邢某的意思就是往镇上报的名单和发钱的名单不一致,别人问的话不好解释,他就按照发钱的名单再给镇上报一张,这样上报的名单和领钱的名单就一致起来了;村里没有收到过村民往村里交的迁坟补偿款,邢某也没有以迁坟补偿款的名义往村里交过钱。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政府建委的工作人员,在2016年其负责滨莱高速公路扩建的补偿款工作,2016年7月份,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邢村把迁坟名单报到镇上,其按照这份名单报给评估单位,之后区财政按照这份名单下拨的补偿款;迁坟补偿款下发后,因为有村民反映补偿款发放不公平,邢某和韩某又给其送过来两份名单,与之前上报的名单不一致,上面也没有加盖村委的公章。3、书证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淄川区滨莱高速改扩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文件、任务解析表,证实在2016年因为滨莱高速扩建,对占用土地作出补偿的决定。小邢村两委会议记录、林地报数名单、银行账户使用协议等相关书证,证实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人民政府已按小邢村上报的林地数量将补偿款发放到位。中共昆仑镇委员会文件,证实被告人邢某于2014年11月28日任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邢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邢某已退缴全部涉案赃款。案发说明,证实被告人邢某系被传唤到案。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邢某在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某当庭对以上事实予以供认,其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一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身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邢某贪污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对其可以免除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或法律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涉案赃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佳霖审 判 员 徐 静人民陪审员 杨爱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