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张敏、许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许伟,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许伟,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赵心贵,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皖16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敏、许伟与被执行人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6执23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6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亳州文科花鸟古玩综合市场20号楼110号-119号房产合计10套。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决定对被执行人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统一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皖16执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举行第一次网上拍卖(该次拍卖保留价为¥:9862500元),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张敏、许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接受财产,抵偿本案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坐落于亳州文科花鸟古玩综合市场房产20号楼110号-119号房产合计10套,作价¥:98625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敏、许伟抵偿本案债务。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敏、许伟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张敏、许伟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云执行员 赵瑞强执行员 耿曹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柏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