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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陕西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陕西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泉东路毛条小区7号楼3层西北户。公民身份号码:620403196711140063。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路银都国际办公中心1号楼9层。法定代表人:王正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住三原县大程镇屯王村西组。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7402067279。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陕西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轮后查封王某所有的位于咸阳市渭城区朝阳路风和日丽小区10栋2单元1层201002号房屋一套,经案件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陕0404执184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