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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东县支行与被告衡阳市金宇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衡阳市金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虎再生资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衡东县金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冯昌南、龙洪斌、赵自秋、毛晚桃、赵自清、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东县支行,衡阳市金宇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衡阳市金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虎再生资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衡东县金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冯昌南,龙洪斌,赵自秋,毛晚桃,赵自清,李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初29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东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先锋路41号。负责人:上官海斌,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衡阳市金宇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大浦镇工业园(宁国路)。法定代表人:冯昌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衡阳市金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南正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水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金虎再生资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大浦镇宁国路。法定代表人:赵自秋,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衡东县金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吴集镇杨峰路。法定代表人:赵自秋,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冯昌南,女,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龙洪斌,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自秋,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毛晚桃,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自清,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娜,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东县支行与被告衡阳市金宇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衡阳市金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虎再生资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衡东县金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冯昌南、龙洪斌、赵自秋、毛晚桃、赵自清、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东县支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金宇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衡阳市金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虎再生资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衡东县金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冯昌南、龙洪斌、赵自秋、毛晚桃、赵自清、李娜银行存款62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部分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东县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所有权人为冯昌南、龙洪斌,建筑面积为153.39平方米,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字第16046295/16046296号,坐落于衡东县城关镇文明西路的(外滩壹号7#楼)602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所有权人为赵自清、李娜,建筑面积为113.14平方米,房产证号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40455/08040454号,坐落于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199号的冠城江景3108室房屋一套;三、查封所有权人为赵自清、李娜,建筑面积为164.3平方米,房产证号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40463/08040462号,坐落于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199号的冠城江景3107室房屋一套;四、查封或扣押所有权人为赵自清,车牌号为湘D.0ZL96的梅赛德斯奔驰小轿车一台;五、查封或扣押所有权人为赵自清,车牌号为湘A.2FR99的东风雪铁龙小轿车一台;六、查封或扣押所有权人为赵自清,车牌号为湘A.L3A96的一汽大众机动车一台;七、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金宇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衡阳市金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虎再生资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衡东县金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冯昌南、龙洪斌、赵自秋、毛晚桃、赵自清、李娜总共不超过6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等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东县支行先行垫付,待结案时一并处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XX东审判员  蒋立新审判员  邓婕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丽校对责任人:XX东 打印责任人:陈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