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靳勤、叶显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勤,叶显祥,乔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731号申请执行人:靳勤,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叶显祥,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乔棉英,女,汉族,1964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申请执行人提出以本市沙河新村43栋503室不动产,按评估价48.75万元抵债,被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叶显祥、乔棉英所有的本市沙河新村43栋503室、权证字号2004003257不动产作价48.7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该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二、申请执行人靳勤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金文审判员 陈坦文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耀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