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盛明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64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明明,男,汉族,1991年4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0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明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玉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9日9时许,被告人盛明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五星村原华兴学校内,携带尖刀、钳子翻墙进入学校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谢某放置在该学校二楼处某房间的11米两股电焊线(价值人民币275元)、34米三股电焊线(价值人民币1020元)、40米防水电线(价值人民币400元)、20米电线(价值人民币20元)从原来房间转移至隔壁房间准备携离时被谢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明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被告人盛明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明明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盛明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盛明明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毕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