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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美芬、蒋继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芬,蒋继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李美芬,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龙泉市,现住龙泉市。被执行人:蒋继斌,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龙泉市,现住龙泉市。申请执行人李美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泉市人民法院(2017)浙1181民初5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蒋继斌在(2017)浙1181执114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继斌银行存款人民币27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陆方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