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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8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保定市。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0年7月3日出生,住保定市安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608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6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