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8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保定市。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0年7月3日出生,住保定市安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608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6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