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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春与芦红灿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芦红灿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2333号原告:李春,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中区生产巷**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被告:芦红灿,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班玛县干休所*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原告李春与被告芦红灿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李春负担。审判员  刘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