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春与芦红灿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芦红灿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2333号原告:李春,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中区生产巷**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被告:芦红灿,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班玛县干休所*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原告李春与被告芦红灿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李春负担。审判员 刘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