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云松脱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云松
案由
脱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06号罪犯张云松,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北省黄梅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攸法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云松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五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张云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张云松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云松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张云松共获得表扬6个。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云松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云松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8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