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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祖桥、泸州大和粮油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桥,泸州大和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780号申请执行人:李祖桥,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泸州大和粮油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黄正元。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泸州大和粮油有限公司、卢俊议银行存款1390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家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