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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5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史敏豪与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敏豪,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侯瑞君,薛爱国,朱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5876号原告:史敏豪,男,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球光,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史俊华,董事长。第三人:侯瑞君,男,198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北乡义乡辛庄村*组**号。第三人:薛爱国,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西庄村委油渣桥村***号。第三人:朱凯,男,1980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雎阳区闫集乡赵口村***号。原告史敏豪诉被告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侯瑞君、薛爱国、朱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收悉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书,其表示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敏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敏豪负担。审判员  黄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宇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