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刑更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侯海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海民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更87号罪犯侯海民,男。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绥北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海民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7年8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海民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侯海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海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娜审判员 石玉芳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