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肖倾凡与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XX,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362号原告肖XX,女,200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理人肖军伟,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肖XX之父,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七里洞村高湾组五岭公园管理处办公室4楼。法定代表人段钬,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肖XX与被告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肖XX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XX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XX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计180.5元,由原告肖XX负担。审判员 谷奕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