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810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焦艳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523943-9。法定代表人李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德全,男,汉族。被执行人:焦艳红,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焦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商初字第56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院于2016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29500元,执行费15695元(本案应执行标的13295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3295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