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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008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虹桥、陈建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虹桥,陈建设,刘龙,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蒙城县金禾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800-1号申请执行人刘虹桥,男,汉族,1959年5月出生,高中文化,住蒙城县。申请执行人陈建设,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住蒙城县。申请执行人刘龙,男,汉族,1956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住蒙城县。申请执行人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礼,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蒙城县金禾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利峰,该公司经理。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蒙民二初字第00229号民亊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蒙城县金禾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虹桥等四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2015年12月8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蒙城县金禾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蒙城县许疃镇东南地矿大道北侧房屋12间两层及板房8间(房产证号20××06),该处被查封的房屋属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许瞳煤矿的塌陷区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蒙城县金禾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蒙城县许疃镇东南地矿大道北侧房屋12间两层及板房8间(房产证号20××06),在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许瞳煤矿塌陷区的房屋塌陷补偿款9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梅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