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淑珍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珍,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545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珍,女,195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李强,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张淑珍与被执行人李强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淑珍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5988号判决书于2017年03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5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