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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谢海鑫与余雪飘、魏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鑫,余雪飘,魏菊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1197号原告:谢海鑫,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昌,男,住宁化县。被告:余雪飘,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宁化县,被告:魏菊珍,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宁化县,原告谢海鑫与被告余雪飘、魏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谢海鑫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谢海鑫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海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余雪飘负担。审判员  邱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