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314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盐业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宝鸡市盐业总公司,陕西秦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4刑初9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向阳,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英山县。曾犯盗窃罪,2012年8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9月21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英山县看守所。辩护人赵颖,湖北厚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111778288。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向阳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汪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向阳及其辩护人赵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董向阳在英山县温泉镇、杨柳镇、金家铺镇、方家咀乡入户盗窃8起,盗窃他人现金、香烟、项链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924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董向阳驾驶鄂J×××××号摩托车到英山县温泉镇沙湾河村附近,用自带的小斧头撬开被害人蔡某家卫生间防盗网后进入室内,在其卧室盗得现金870元,铂金项链一根,银项链一根,后董向阳发觉蔡某回家,便将小斧头遗忘在蔡某家,从撬开的位置钻出沿该屋后山驾驶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并将作案时戴的手套丢弃在蔡某家后山。2、2017年5月中旬,被告人董向阳驾驶摩托车到英山县方家咀乡鸡鸣河村附近,用自带的短锤撬开被害人方某家厨房防盗网,进入其家中盗窃,未盗得任何物品。3、2017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董向阳驾驶摩托车到英山县温泉镇将军山村附近,用自带的锤子撬断被害人郑某家一楼卫生间防盗网进入室内,将其一楼卧室衣柜内的1000元现金和桌子抽屉内的100元现金盗走,后将作案工具锤子丢弃在附近的河中。4、2017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董向阳驾驶摩托车到英山县方家咀乡大畈河村附近,推开被害人王某1家后门进入室内,在王某1家卧室衣柜内盗走现金700元。5、2017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董向阳驾驶摩托车到英山县温泉镇将军山村附近,用石头砸断被害人晏某家厨房窗户防盗网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未盗得任何物品。6、2017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董向阳驾驶摩托车到英山县方家咀乡向垅垸村,在撬被害人王某2家一楼卫生间不锈钢防盗网时,因发现室内有人,遂逃离现场。7、2017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董向阳驾驶摩托车到英山县杨柳湾镇丝茅岭村附近,撬断被害人胡某家厨房窗户防盗网进入室内,盗走现金500元及带吊坠的银项链一条。8、2017年5月25日上午,被告人董向阳驾驶摩托车到英山县金家铺镇乐冲村附近,用木棍撬断被害人付某家卫生间防盗网进入室内,盗走现金1400元,黄鹤楼硬红香烟1条、黄鹤楼硬珍香烟2包、红金龙牌火之舞香烟4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54元。案发后,被告人董向阳到英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退还了全部的赃款,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向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蔡某、方某、郑某、王某1、晏某、王某2、胡某、付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董向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向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向阳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向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董向阳退还了全部的赃款,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向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峭峰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唐文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