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81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738号原告:黄某,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住海南省海口市雅龙华区。被告:刘某,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立案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通知我院,琼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案[案号:(2017)琼0107民初4906号]。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后,发现有管辖权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已先于本院立案,本院应将本案移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麦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