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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5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洪田与王凤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田,王凤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568-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田,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张营乡染房庄12号被执行人王凤彬,男,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张营乡染房庄10号王洪田与王凤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王凤彬不得阻止王洪田在其宅基地范围内拉院墙;王凤彬栽在王洪田宅基地上的三棵树及烟囱在判决书生效10日内予以砍伐和拆除。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王洪田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凤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凤彬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凤彬外出,现两家正在协商砍树及拆除烟囱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