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柳建波与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房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建波,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房山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861号原告:柳建波,男,1975年7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房山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城皇庙街19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虎,人力资源部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建波诉被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房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柳建波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建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建波撤回起诉。审判员 苏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