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甘州区银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褚得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州区银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褚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甘州区银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马神庙街3号。法定代表人许多礼,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文俊,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褚得祥,男,汉族,1962年4月1日出生,甘肃省山丹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州区银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褚得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