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2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全、刘春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刘春邦,李建基,曲泽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845号申请执行人刘全,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刘春邦,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李建基,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曲泽本,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全与被执行人刘春邦、李建基、曲泽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全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8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