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714号原告:何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