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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714号原告:何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