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肖永杰、朱天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永杰,朱天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497号申请执行人:肖永杰,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天一,女,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永杰与被执行人朱天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齐建祥(身份号码),在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厂回族自治县管理部的全部住房公积金。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宝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连均